分公司的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来源: 2018-03-29 关键词: 点赞:52

企业或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或由于发展战略的需要经常出现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例如我们知睿财税的总公司在成都,如果后来又在重庆、贵州等地设立了分公司,那么分公司也就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一般来讲,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公司,那分公司需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呢?可能有不少的企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知睿小编就尝试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第一,总公司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缴纳。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分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由总、分公司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第三,对于所得税的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预缴。

由此可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公司,分公司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公司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公司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公司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公司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以上就是知睿财税带给大家的分享。如果您有关于记账报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的疑问或需求,欢迎致电400-858-916618086818173与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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