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来源: 2018-04-11 关键词: 点赞:39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不再区分生产型企业还是销售型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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