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哪些涉税问题经常被忽视?

来源: 2018-03-14 关键词: 点赞:85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涉税问题,有些问题是我们经常遇到但又往往被忽视的,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今天知睿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最容易忽视的六大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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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视点一: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到因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而收取押金,但是很多押金往往是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退还。这时候,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来说,财务会把这些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这里面就暗藏着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简单来说,超过一年不退的押金要被征税。

忽视点二:餐饮企业多渠道采购

很多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农产品采购的时候,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会从多渠道采购。渠道的不同,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不同,如果笼统计算,就会有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相关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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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点三: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销售不同时段购进的固定资产,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忽视了这点,就会有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1、对于公司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含可以享受抵扣,但企业没有抵扣),在销售处理的时候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忽视点四:营改增后的差额征收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差额征收,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行业。那么对于月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该标准到底是按差额前计算还是按差额后计算呢?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相关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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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点五:变更税务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变更后抵扣呢?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忽视点六:补税问题

企业需要补交增值税,同时又存在进项留抵,那么企业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抵减欠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4)1197号文相关规定:

1、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以上六点就是知睿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税收中容易被忽视的六个点。如果您有关于记账报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的疑问或需求,欢迎致电400-858-916618086818173与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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